绍兴市名人文化研究会章程(修正稿)

 

20061211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绍兴市名人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绍兴市名人文化研究会是全市研究名人文化的学术性社

会团体(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市名人文化研究工作者,坚持实事求

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学风,开展学术讨论,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会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

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会系绍兴市名人文化研究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组织。

第六条绍兴市民政局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其业务

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绍兴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名人文化研究的学术讨论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为绍兴本地名人向市内外作宣传推介工作;

(三)组织绍兴籍在外地的名人和在绍兴工作过的外籍名人为我市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强市、旅游大市服务;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培训教育,以提高名人文化研究工作者的素质;

(五)搞好《绍兴人》会刊的编辑、发行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市内外各领域(行业、学科)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团体会员应是热心于名人文化研究,资助文化产业,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学术交流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科研成果和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常务理事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商议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分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会长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其他副会长或常务理事主持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聘请对本会创建和发展作出贡献的本会会员,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名誉职务可以连任。本会设顾问若干名,聘请对本会有贡献的社会人士,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单位和个人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经营收入。

(五)力争建立绍兴市名人文化研究基金(基金章程细则另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

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

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

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12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